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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包装礼盒侵权 “面包新语”被判令赔偿
发表日期:9/21/2017    出处/作者:    已有1795位读者读过此文

    新华网上海9月12日电(浦苑)在中秋将临、沪上月饼进入销售旺季之际,普陀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月饼包装礼盒侵权案,判令“BreadTalk 面包新语”两家相关的生产经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7万元,并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告上海锦恒公司诉称,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因月饼销售需要设计、制作外包装礼盒及手提袋,该品牌所有者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语面包公司”)希望上海锦恒公司设计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的包装礼盒,以及其他共计5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

 

    上海锦恒公司依照要求自行反复设计,先后提供了3组设计方案供新语面包公司选择。在设计礼盒的同时,新语面包公司向上海锦恒公司提供了礼盒的生产数量,希望上海锦恒公司通过邮件对礼盒的制作进行报价,原告报价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却再无反馈信息。

 

    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的外包装礼盒(包括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礼盒在内),与原告最后一次提交给被告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稿完全相同。根据月饼礼盒上标注的信息,涉案中秋月饼——“品月”套装由被告上海新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语餐饮公司”)委托生产,被告新语面包公司进行实际分销。

 

    原告认为,其独立完成的5款外包装礼盒及配套手提袋设计,外观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和模型作品。被告新语面包公司虽通过电话要求原告设计包括5款外包装礼盒及配套手提袋,但未与原告协商确认该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原告系涉案月饼套装外包装礼盒的著作权人。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包装中秋月饼——“品月”套装,并将该套装进行生产、销售,同时被告新语餐饮公司进行实际分销,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上海锦恒公司一纸诉状将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等。

 

    两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是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样和设计要素,并遵照被告的设计指示制作包装盒和包装袋样品,提供给被告的,因此,被告对本案所涉包装盒和包装袋拥有著作权,其行为未侵犯原告著作权。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查清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是被告就涉案的2016中秋月饼礼盒事宜,向特定的原告发出委托设计涉案包装物的要约,并提供设计创作相关的元素和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的要约。原告设计的图案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

 

    此后,被告隐去原告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直至2016年度月饼生产销售上市。被告从未对原告提及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事项。被告的抗辩违背事实,其理由缺乏依据,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应当认定原告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已完成其2016年度的月饼生产销售商业活动,获得巨额的商业利润,涉案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主要城市,销售数量巨大,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严重侵犯原告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诸多著作权利,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此间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一些企业漠视他人劳动成果、特别是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相关侵权的违法成本很低。此案违法企业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润,但相应赔偿金额较低,容易造成侵权行为肆无忌惮,尚需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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