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最高法院判定“Giant”商标无效。该判决结束了法国快餐连锁店Quick和鲜食制造商Sodebo间长达4年的商标及不公平竞争纠纷。
2006年,Quick开始在其快餐食品上使用国际商标“Giant”,并使用该商标来推广一系列的汉堡。2011年,Sodebo提交“Pizza Giant Sodebo”商标申请,并以“Pizza Giant”之名促销一系列披萨。
2012年,Quick对Sodebo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指控其涉嫌开展不公平竞争。Quick称Sodebo申请和使用“Pizza Giant”商标并将其用于促销一系列披萨等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2013年,初审法院判定“Giant”商标无效,并驳回Quick的所有指控,包括不公平竞争的指控。
2015年,上诉法院推翻“Giant”商标无效的判决。上诉法院表示,法国消费者对英语“Giant”一词的理解是“大或者巨大”。因此,该词客观地描述了食物的尺寸。该词使消费者产生积极的、间接的且抽象的产品形象,这并不会直接告诉消费者产品的决定性特征或质量。因此,“Giant”一词被认为能够唤起人们的感官感受。
Sodebo诉至法国最高法院。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Quick的所有指控。
最高法院作出简短而明确的判决,判定只表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特征(无论从商业角度上来说,该特征是否是基本因素或次要因素)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因此该商标无效。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它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该判决与法国的法律规定相悖。法国法律规定在评估某一商标的独特性时,只应考虑产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
然而,人们可能担心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被广泛地解释为任何带有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积极信息的能够唤起人们感官感受和赞美性的商标或标志均应被视为无效。
最高法院还驳回了Quick的指控,即Sobedo参与不公平竞争,因为它表示根据各种食谱将一系列产品商业化这一事实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判决将会受到人们的欢迎,因为自由竞争允许利益相关者模仿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只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该产品或服务并且不会引起混淆。在本案中,Quick必须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以便在其不公平竞争的指控中获胜。(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