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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商标官司
发表日期:10/19/2017    出处/作者:    已有1627位读者读过此文

  我国著名人丹商标——“龙虎牌”,由近代著名实业 家黄楚九先生首创。1911年,黄楚九根据中国古有成方“诸葛行军散”,进行适当调整后,自拟了一张处方,用薄荷、冰片、丁香、砂仁和麝香等为主要原料,创制了以“呕吐、水泻、中寒和中暑”等为主治对象的新药,并将此新产品取名为“人丹”。同时在上海三马路(今汉口路)小花园处创设了一家“龙虎公司”,并以“龙虎”图案为人丹的商标。后来人们把商标与药品名称连起来,统称为“龙虎人丹”。

 

  “龙虎牌”人丹问世之初,黄楚九即在当时的《申报》等上海著名报纸上刊登大幅广告,称:“惟一无二之活宝,旅行不可不备,居家不可不备,急救之大王,济世之宝物……”但由于市民对国产“龙虎牌”人丹不甚了解,加之当时日本东亚公司的“仁丹”已在上海市场上有很大的销路,因而刚开始时“龙虎牌”人丹的市场销售并不理想,每年也就一百多箱。但黄楚九不怕亏本,不惜以中法大药房的起家产品“艾罗补脑汁”的销售盈利来补偿“龙虎牌”人丹的亏损,公然与日本仁丹争夺市场。日商东亚公司为了长期垄断中国市场,便以“冒牌”的罪名,向当时的特区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无理控告中华制药公司(当时龙虎公司已改为中华制药公司)生产的“龙虎牌”人丹是冒牌货仁丹,要求中华制药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黄楚九毫不示弱,专门聘请律师,据理申辩:“人丹”和“仁丹”药品名称不同,仅仅是名称上的谐音而已,况且商标名称为“龙虎牌”,根本不存在冒牌的问题。双方各不相让。

 

  这场商标官司一直上诉到北洋政府大理院(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前前后后一共拖了近十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五四”运动爆发,一场“使用国货、抵制日货”的运动在全国兴起,最后以“龙虎牌”人丹胜诉而结案。诉讼期间,黄楚九利用这一涉外诉讼,通过报纸大做宣传文章,这就更使“龙虎牌”商标家喻户晓了。在这场官司中,黄楚九虽然花去了近十万诉讼费,但收到的宣传效果却远远超过了他的损失。

 

  1923年5月,商标局正式成立。黄楚九立即派人到商标局,将“龙虎”两字呈请注册。从此,“龙虎牌”人丹正式受到了法律保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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