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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宣判:摩拜胜诉
发表日期:2018-1-5    出处/作者:    已有1461位读者读过此文

    中新网上海9月14日电 (李姝徵 陈颖婷)因“扫一扫”的开锁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摩拜”被告上了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4日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摩拜单车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雷同,要求法院认定摩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利,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方面表示,围绕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院方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但将涉案专利应用于自行车技术领域,是自行车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其次,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等,也不构成等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本案主审法官商建刚告诉记者,本案的判决阐述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判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对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影响。

 

    商建刚表示,本案中,合议庭认为,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是一种锁装置的产品专利,“电动车”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的组成部分,描述了涉案专利的使用方式,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结合“电动车”对于涉案专利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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