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有机器猫,我要叫他小叮当,竹蜻蜓和时光隧道,能去任何的地方。”哆啦A梦,又名机器猫、小叮当,是动画片《哆啦A梦》的主人公。那所有与“哆啦A梦”酷似的商标都来自于《哆啦A梦》的作者不二雄吗?2018年4月28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申请注册了一枚形似“哆啦A梦”的图形商标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形似“哆啦A梦”的图形商标,损害了“哆啦A梦”在先著作权。
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机器猫公司)是福建省的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公司。2012年,机器猫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744707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该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2016年12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艾影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艾影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并注册了三款商标,而诉争商标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机器猫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艾影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机器猫公司诉称:诉争商标图形并非“哆啦A梦”,诉争商标图形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