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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百大集团告昆百大珠宝侵权 索赔340万
发表日期:2017-10-19    出处/作者:    已有1300位读者读过此文

  昆百大经营近60年,承载了无数老昆明人的记忆。作为早期云南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也是云南省企业界的一面旗帜。然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集团)及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商业公司) ,却一纸诉状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珠宝)告上了法庭,双方打起了企业名称权纠纷官司。昆百大认为昆百大珠宝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以及经营活动中使用“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的名称和字号,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340万元。

  9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签订一份协议  昆百大珠宝使用“昆百大”字样12年

  昆百大集团的前身为昆明百货大楼,其渊源还要从1959年说起。

  1959年1月1日,昆明百货商店登记设立。经营十多年后,昆明百货商店名称变更为昆明百货大楼。

  1992年,昆明百货大楼成立昆百大集团,同时将其全部含经营性国有净资产经过评估确认折成国有资产,全部转让注入了新成立的昆百大集团,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无形资产主要是企业名称以及“昆百大”这个名称的声誉及市场影响力。而昆明百货大楼则实际退出经营活动,保留法人资格,这也仅是为了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在长达近60年的经营中,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等已获得了市场及相关公众的高度认可,且相继荣获“云南老字号”“云南省著名商标”“昆明市知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在昆明市、云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1993年,昆百大集团出资设立了昆百大珠宝,主要经营珠宝、玉器。后来,昆百大集团将昆百大珠宝的股份转让给旗下另一家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

  2003年底,昆百大商业公司又将其所持有的昆百大珠宝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从此,昆百大珠宝彻底脱离昆百大集团这个大家庭,成为非国有企业控股经营性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2月,昆百大商业公司与昆百大珠宝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昆百大商业公司将“昆百大”字样及商誉提供给昆百大珠宝使用,使用期限为1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昆百大珠宝每年向昆百大商业公司交使用费100万元,昆百大珠宝卖场还是租用在昆百大商场里。

  昆百大集团认为  昆百大珠宝没支付任何费用

  约定的使用年限已过,昆百大集团及昆百大商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两家公司认为,《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昆百大珠宝没有与他们达成任何协议,却仍在其公司名称中继续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字样。在商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昆百大”字样,且没向昆百大集团及昆百大商业公司支付任何使用费。

  为此,两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昆百大珠宝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同时在其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字号,并支付使用费及其它损失共340万元。

  被告  公司通过合法登记注册了商标

  9月29日,此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针对两原告的起诉,被告昆百大珠宝一方要求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昆百大珠宝代理人认为,“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的企业名称、字号权属于昆明百货大楼,不属于本案两原告所有,所以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既然两原告可以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被告当然也可以使用。

  昆百大珠宝代理人说,1993年,昆百大珠宝是第一原告、即昆百大集团设立登记注册的,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核准的,而且成立时的名称也是第一原告同意使用的,所以不存在侵权。

  同时,昆百大集团和昆百大珠宝双方都注册了很多商标。昆百大珠宝代理人说,在接手公司后,他们申请注册昆百大的商标,并做了著作权登记,昆百大珠宝使用自己拥有的昆百大商标,没有侵权。昆百大珠宝一直都是合理、合法使用昆百大珠宝的名称,没有任何过错。另外,昆百大珠宝的企业名称于1993年成立取得并开始使用,如今已20多年,原告现在才起诉主张权利,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 昆百大珠宝已与昆百大没任何关联

  对此,昆百大集团、昆百大商业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昆百大集团是1992年经昆明市政府批准,由其前身昆明百货大楼改制,以昆明百货大楼全部含经营性国有净资产经过评估确认折成国有资产,全额注资设立的国有企业。

  设立时,属于昆明百货大楼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价值1157.8万元,包括原百货大楼的企业名称、字号、商誉、品牌、商标等)均已剥离并注入到第一原告。因此,第一原告依法享有原昆明百货大楼全部资产,包括“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等企业名称、字号、品牌等无形资产。经第一原告许可,第二原告也享有 “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企业字号、名称权。因此,两原告对“昆明百货大楼”“昆百大”享有企业名称权。

  1994年,昆百大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了“昆百大”名称。之后,又将该名称使用权许可给第二原告使用,两原告对“昆百大”名称权享有使用在先权。

  昆百大集团、昆百大商业公司代理人说,2004年,双方签订了《协议》,昆百大珠宝继续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企业名称,每年使用费为100万元。到2016年1月1日起,双方没有就继续使用名称达成协议,而且被告方没支付使用费,原告当然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如今,被告已被昆明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债累累,被告这样长期使用将影响到原告的声誉,所以才打这场官司,告诉公众昆百大珠宝与“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没有任何关联。

  对于商标问题,原告代理人提出,昆百大珠宝申请注册的“昆百大”商标属于组合商标,既有文字也有图形,只能完整使用,不能单独使用“昆百大”字样,而且这次诉讼是侵害企业名称权的纠纷。

  就诉讼时效问题,两名原告认为,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起算,而且至今被告都还在使用“昆百大”“昆明百货大楼”名称,侵权一直在持续,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该案未当庭宣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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