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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山”诉“山水情”包装侵权 海南二中院成功调解化纠纷促双赢
发表日期:11/10/2017    出处/作者:    已有1532位读者读过此文

    在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山水情”纯净水,因外形与“百岁山”矿泉水外观极为神似,“百岁山”所属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10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纠纷,避免了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饮料公司)诉称,其系“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岁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含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该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凭借“天然优质的水源”、“高雅别致的包装”获得消费者认同并远销国内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特有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6年9月起,该公司发现由儋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饮料公司)生产的“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商品,在海南市场上销售,涉案商品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极为近似且容易混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儋州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瓶体和包装箱、赔偿各项损失210万元。

 

    被告儋州饮料公司辩称,其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山水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含纯净水(饮料)。2015年5月,东源县某饮料厂将饮料瓶外观专利授权其使用,并经专利权人授权确认。2016年9月,其开始生产销售“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包装为紫蓝色的塑料饮料瓶包装,瓶盖为白色并印有其注册商标“山水情”文字及全拼音标识,瓶贴形状上方为直线形、下方为弧线形,瓶贴上显著突出其注册商标“山水情”文字及拼音标识,标注“天然饮用纯净水”,并在瓶贴上标注产品详细信息。儋州饮料公司认为,其产品不存在引起商家和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发现,如果生硬判决,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即被告必须停产,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装潢,将遭受重大损失;原告由于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赔偿数额无法满意。合议庭法官多次前往被告厂房,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不明显后,采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分析利弊,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儋州饮料公司一次性向深圳饮料公司支付18万元,同意更改瓶贴形状和颜色,能够与原告产品明显区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案瓶体。至此,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的圆满解决,得益于双方的互谅基础,既满足了原告的赔偿需求,又给被告合理的整改时间,不仅减轻了诉累,化解了纠纷,也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识日渐提升,海南二中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认定、难以举证证明收益或损失、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等因素,因此化解的难度较大。

 

    自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实行以来,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近3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案35件,其中刑事14件、民事20件、行政1件。通过案件的审理,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有力维护了海南西部经济秩序的稳定,助推美好新海南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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