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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烫声名鹊起遭他人“蹭名“模仿
发表日期:2017-12-15    出处/作者:    已有1070位读者读过此文

    据报道,芜湖小吃美名远扬,而一些小吃“名气”出来了,伴随而来的就是各类“蹭名”、“蹭热度”的侵权行为。12月10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侵权案件,名小吃商标维权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柴俊介绍,“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芜湖地区具有较好经营声誉,2009年、2016年分别被评为“芜湖十大名小吃”和“安徽特色小吃名店”称号。原告陈某于201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图文商标,商标有限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签订《加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邵某加盟“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XX路设立分店,陈某授权邵某使用“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招牌,邵某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加盟期限截至2015年6月8日。

 

    但是在加盟期限尚未届满期间,邵某将招牌“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更名为“XX路大个子麻辣烫”,在原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经营,突出使用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且在外卖网站,外卖包装上均使用“XX路大个子麻辣烫”字样。

 

    近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邵某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经营的“XX路大个子麻辣烫”与陈某注册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邵某在其经营的餐馆招牌、线上平台等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标中核心标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此外邵某更名使用“XX路大个子麻辣烫”,但因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一致足以使人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将其经营的餐饮服务与陈某的餐饮服务产生一定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并停止侵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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