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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酥“黄老五”打假“黄老三”获赔10万
发表日期:2017-12-29    出处/作者:    已有1442位读者读过此文

    同样都是花生酥,一个叫“黄老五”、一个叫“黄老三”,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近日,就“黄老五”打假“黄老三”一案,法院作出判决,“黄老五”最终获赔10万元。这个还不算,“黄老五”打假过程产生的合理开支两万元,也一并由侵权方支付。

 

    打假:有人公开销售“黄老三” 律师带着公证员打假

 

    2013年3月,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食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黄老五”商标。2014年12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今年5月18日,得知内江有人公开销售外包装跟自家产品近似的“黄老三”花生酥,“黄老五”食品委托律师前去打假,一同前往的公证员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正。

 

    在四川省内江市沿江路一批发城的商铺内,黄老五公司员工郝静文购买了50元的“黄老三”糖果,商铺出具票据两张。对此,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予以确认。

 

    7月28,内江市中区工商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向该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商铺老板彭女士立即停止销售“黄老三花生酥”。

 

    深挖:牵出侵权厂家和经销商 “黄老五”索赔21万元

 

    随后,彭女士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两张进货票据。上面显示,彭女士销售的“黄老三”花生酥是从成都市白家新华丰食品城和成都市海霸王食品区进货,经销商名为“罗一家糖果”,罗女士是其实际经营人。

 

    对于这一情况,“罗一家糖果”随后予以承认,并称涉嫌侵权的糖果是从沂水恒盛食品厂购买,“一共买了20件。”

 

    至此,工商部门和“黄老五”食品找到了涉嫌侵权产品的源头。但在之后的庭审中,沂水恒盛食品厂则称,他们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这些产品是‘罗一家’委托生产的。”而这一说法则被“罗一家”否认,且双方均未提供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明。

 

    6月14日,黄老五食品分别将沂水恒盛食品厂、内江彭女士所经营的副食店、双流罗一家糖果经营部告到法院,索赔21万元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7月20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10万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对两者的外包装进行对比发现,“黄老三”花生酥的外包装主色调与“黄老五”花生酥近似,均为黄色底,两种字体为蓝色和红色。卷膜显著位置印有的大写“黄老三”,其字体、颜色也与“黄老五”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虽存在“三”和“五”的区别,但“三”与前半部分的“黄老”并未存在严密的文义联系,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完全可以分离使用,且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黄老三”即为“黄老五,或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因此,足以认定“黄老三”与“黄老五”构成近似,进而构成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法院认为,“黄老五”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装潢是属于“黄老五”食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沂水恒盛食品厂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其生产的“黄老三”花生酥的名称、装潢与“黄老五”花生酥构成了近似,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几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沂水恒盛食品厂、双流罗一家糖果经营部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黄老五食品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共同赔偿黄老五食品打假行为的合理开支两万余元。

 

    据了解,在“黄老五”状告“黄老三”的过程中,另一起维权行动也在同时进行。涉嫌侵权的公司为江油市胜香食品厂。今年6月,郫都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相关案件。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油市胜香食品厂一次性赔偿“黄老五”食品30万元并向“黄老五”食品作出书面道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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