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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障权利人利益
发表日期:2018-1-27    出处/作者:    已有1480位读者读过此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31日就美巢集团“墙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判令其向美巢集团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地区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向记者表示,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利、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所有人允许,均不得侵犯和盗用。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实行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根本保障,没有保护,知识产权将是无源之水。

 

    本案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巢集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称,“墙锢”是集团生产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的商标注册名称,并非被告所说的行业内通用名称,因此被告方在其产品上使用“墙锢”字样不仅构成对美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还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记者获悉,“墙锢”是否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个诉争问题一直是两审法院审查的重点。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和终二审法院均一致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墙锢”系混凝土界面处理剂这一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但在案证据却足以证明“墙锢”是美巢集团合法注册的商标,完全能够指示混凝土界面处理剂这一商品的来源,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力,且该商标经过美巢集团长期使用并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知名度。

 

    被控侵权的产品与美巢集团“墙锢”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据法就该予以禁止,故两审法院才作出判决要求停止在其生存、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对美巢公司做出相应经济赔偿。

 

    专家认为商标战略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影响力不言而喻。企业的创新成果在市场上获得认可,体现其价值并获取回报,就一定要注册商标,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记住你的产品和服务,进而积累商誉,提高价值。由此,该案为企业界敲响了警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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