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几年的“乔丹”商标纠纷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乔丹体育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据报道,双方争议的点在于“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对于乔丹体育的诉求,“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并未当场宣判。
案件追溯
关于“乔丹”商标,此前已经展开多次法庭交锋。
据了解,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
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其中十件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3个案件中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判令商标委员会重新裁定。与此同时,其他七个案件,涉及拼音“QIAODAN”的案件并未构成侵权。
但是,由于乔丹体育的多件含中文“乔丹”的商标注册时间已超过五年,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主张在先权利的期限,球星乔丹无法根据姓名权主张其无效,因此,乔丹体育扔持有多个“乔丹”商标,涵盖运动鞋、体育用品等类别。
回看本案,根据高沃小知的查询,其不持有任何含中文“乔丹”的商标,耐克官网上的相关系列产品介绍、宣传也确实没有使用“乔丹”,而使用了图形商标和英文商标“AIR JORDAN”,“JORDAN”。
耐克与乔丹什么关系?
事实上,美国NBA篮球名星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乔丹”,在他纵横球场和商场的16年里,乔丹成为了全世界最成功的职业体育明星和商业体育明星。
乔丹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耐克公司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并于1991年6月,其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耐克公司以乔丹为形象,树立他的个人品牌,并以此为契机,借助“飞人鞋”的动力,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也成为了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第一人。许多人认为,耐克和乔丹的结合,是现代商业和现代体育最完美的婚姻。
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一直没有停过,此次乔丹体育与乔丹的合作品牌耐克体育发生纠纷,我们不知道晋江法院将如何判决,以及后续飞人乔丹和耐克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手段,但是我们了解,如今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企业竞争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的层面,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给创业者以启示: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维权至关重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