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金茂投资公司)起诉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金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茂置业公司)、四川联森兴业有限公司(下称联森兴业公司)、成都金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茂物业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茂置业公司、联森兴业公司、金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金茂置业公司、联森兴业公司赔偿金茂投资公司经济损失240万元,金茂物业公司赔偿金茂投资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等。
金茂投资公司起诉称,其为“金茂 JIN MAO”“金茂”(手写体)的商标专用权人,经过长期大量使用,上述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金茂置业公司、联森兴业公司、金茂物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的地产项目“金茂·悦龙山”上,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项目名称,并在建筑楼顶、售楼处、宣传材料等多处突出使用“金茂”文字,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使用“金茂置业”“金茂物业”作为企业简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联森兴业公司、金茂置业公司对“金茂”“金茂·悦龙山”的使用,已经构成对金茂投资公司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案中,被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简化的企业名称或仅使用字号“金茂”,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经构成对金茂投资公司相关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点评
经过多年发展,不少企业在相关行业、地域累积的商誉往往与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等建立了密切联系。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对各方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商标核准注册后,如果存在企业名称与相关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形,相关商标权利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益。企业名称是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相关企业在经营中亦应规范、准确使用企业名称,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