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311-68098896 / 13931118925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新浪 腾讯 微信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311-68098896
13931118925
 
首页> 新闻热点 > 政策新闻
称“老鳯皇”商标侵权 百年老凤祥维权获支持
发表日期:5/17/2018    出处/作者:    已有2679位读者读过此文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发现有人注册“老鳯皇LAOPHOENI”商标并同样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获支持。“老鳯皇LAOPHOENI”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老凤祥商标有明显区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无效宣告的裁定。

    4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与老凤祥公司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老凤祥:“老鳯皇”商标侵权

    2014年11月5日,李某军申请注册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钟;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2016年7月15日,老凤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老凤祥公司称,老凤祥历史悠久,在1995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第908276号“老鳯祥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2011年申请注册第10023562号“老鳯祥”商标(引证商标一),2012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第11779009号“老鳯祥”商标(印证商标二),上述三个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老凤祥公司经宣传和使用“老凤祥”及其系列商标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为老凤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2017年1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15648160号“老鳯皇LAOPHOEN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贵重金属合金与珠宝、首饰不是同种商品

    李某军认为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军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维持注册。而且诉争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市场中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再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最后,经原告查询,第14类相关商品上包含大量含有“老凤”或“凤祥”二字的已获准注册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被诉裁定中的意见。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通知老凤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老凤祥公司称,原告李某军所主张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无证据佐证。原告与第三人同属上海,原告搭名牌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珠宝、首饰构成类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老凤祥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虽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并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但上述商品的原料多为金、银、铂等金属且销售渠道上多为在珠宝首饰专卖店、商场珠宝首饰柜台、典当商行或线上珠宝首饰店铺中销售,并且在功能、用途和消费群体等方面亦趋同,“贵重金属合金”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其次,关于商标近似的问题。诉争商标由常见字体汉字“老鳯皇”及对应字母组合“LAOPHOENI”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和三均由汉字“老鳯祥”构成,其中“鳯”字为繁体字,引证商标三另有凤凰图形组合。两者相较而言,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老鳯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汉字“老鳯祥”均以“老鳯”二字为首部,且“鳯”字均采用繁体字,其在文字构成、文字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而且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象征“祥瑞”之意,含义亦相近。同时,考虑到老凤祥公司的“老鳯祥”和“老鳯祥及图”商标在相关商品及行业中较高的知名度,若允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军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同意判决结果,原告李某军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转载)

 
     

圣卓首页   走进圣卓  业务领域  合作伙伴   服务优势  新闻热点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北圣卓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冀ICP备15006959号


微信关注